社会责任报告

ANNUAL REPORT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2023

可持续发展报告

ANNUAL REPORT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公司章程
2024.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山东和诺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名称:山东和诺人才发展集团 集团简称:无

第三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3866 号中 润世纪财富中心 1 号楼 1003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 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薪酬管理服务;标准化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 许可的培训);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服务;办公服务;承 接档案服务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 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 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数 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生产线管 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咨 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北京和诺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91110105MA0016TF6P

山东和诺控股集团有限公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91370102096083436E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  出资额

出资 方式

出资 时间

出资 比例

和诺控股有限公司

350 万元

货币

2018-01-05

70%

山东和诺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150 万元

货币

2023-05-29

30%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 上述财产增资时,应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 由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行 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后不出席会议或者不 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 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本章程第九条第(八)项至第(十)项事 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 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 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对董事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由执行事务的董事聘任。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 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签署有关法律文 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

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一月三十一 日前送交各 股东。

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

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第七章  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的 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修改本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章 程的内容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24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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